无标题文档
首 页 | 法治新闻 | 领导访谈 | 法治图萃 | 法律法规 | 本网关注 | 深入基层 | 法治人物 | 警务报道
行政执法 | 法治专题 | 律师在线 | 司法关注 | 执法监督 | 法律服务 | 检察天地 | 综合治理
   
   
滚动新闻:
·“纳税人最满意办税服务厅及工作人员”评选活动...
[12-25]
·统一思想促发展 全力以赴抓收入青海地税税费总...
[12-25]
·海东地税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突破千万
[12-25]
·海东地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贡献突出
[12-25]
·一女嫁二夫 终成阶下囚
[12-23]
·遭情侣绑架 淡定8岁女孩一句话试出绑匪身份
[12-19]
85名免职官员逾三成复出 专家:降级可堵复职...
中纪委:“公款送月饼”将点名道姓曝光
“签字生财”为何能行其道背后的金融腐败
更多>>
现在的位置: 法治频道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15-01-19 17:02:48
编辑: 李娜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统一正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决定全文)。据了解,《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记者 许 聪)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进入青新论坛 ] [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法制网 中国法制新闻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司法网 青海司法行政网
青海法制网 中国法院网 法易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警察网法治频道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政府网 青海法院网 青海法学网 中国法制网 法制晚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网 法治新闻网 法制新闻文化网 人民网法制频道 新华网法制频道
青海新闻法制频道所有
技术支持青海省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qhxwwfz@126.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08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