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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06-25 09:54:50
编辑: 马振龙

  青海新闻网讯 毒品诱发多种犯罪,危害社会安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邱峰介绍,2007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897件2527人。6月26日是第27个国际禁毒日,省高院编选了十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金某运输毒品案

  2011年7月10日罪犯金某从四川省成都市驾车携带冰毒返回西宁。次日凌晨3时许被缉毒民警跟踪,金某给马某财打电话,指使马某财找到毒品藏匿地点后,将毒品带回西宁,后又将部分毒品窝藏。2011年7月12日下午,公安人员在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抓获马某财,共查获冰毒2709.244克。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金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财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高某红、张某运输毒品案

  2012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高某红联系张某,要求张某携带毒品至西宁,张某同意后于同年11月28日11时28分到达西宁,在西宁市七一路城东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附近将毒品交给高某红。后高某红电话联系罪犯江某昌、李某,在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一茶艺内将毒品交给二人,并要求二人分装后销售。李某、江某昌驾车行驶至西宁市城北区火车西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二人所驾驶车辆及李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341.5398克。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高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马某胜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马某胜与马某明在缅甸与“缅甸老板”(在逃)商议购买毒品。之后马某明指使罪犯景某德找毒品收件人董某成。其间,马某胜找到马某英商议从缅甸将毒品偷运入境,马某英同意。2010年4月28日,马某胜、马某英再次非法出境到缅甸,由马某英将毒品非法携带走私入境,并在云南省瑞丽市邮局将毒品夹藏在牛肉干中,以周某海的名义寄给董某成。2010年5月6日17时许,指使谢某秀前往董某成处去取装有毒品的邮包。景某德随即携带装有毒品的邮包从青海省共和县乘车前往西宁,在西宁市城东区与马某明交接时被当场抓获,检测出海洛因毒品,净重1366.6克。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马某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裁定维持马某英的定性、量刑部分(即:马某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马某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景某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5.谢某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四、闵某祥运输毒品案

  2014年10月下旬,罪犯闵某祥和黄胡某尼(在逃)在云南将三只花瓶通过物流寄递至青海省西宁市。11月12日9时许,闵某祥在取货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花瓶底座内查获黑色胶带包裹的块状疑似毒品物16块。经鉴定合计11218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闵某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赃款16200元依法没收。

  五、张某师、周某彬、薛某善运输毒品案

  2013年11月,罪犯张某师与周某彬经预谋购买毒品运至西宁市。11月5日,张某师驾车从成都驶往西宁。周某彬与薛某善一同驾车至西宁市朝阳收费站出口接应张某师。11月6日凌晨,张某师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后备厢里查获疑似冰毒四包。随后公安人员将准备接应张某师的周某彬、薛某善抓获。经毒品检验鉴定合计净重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纯度为61.53%。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张某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周某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薛某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

  六、窦某峰贩卖毒品案

  2014年8月9日,马某某(已判刑)从罪犯窦某峰处购买了13.929克甲基苯丙胺。8月20日17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金沙亚都酒店1206房间处,窦某峰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手提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5大袋白色疑似冰毒结晶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4.90505千克,含量为74.16%。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窦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七、马某华贩卖毒品案

  青海省循化县公安局据线索掌握,罪犯马某华携毒品海洛因从甘肃省广河县经循化县贩卖,于2014年12月3日将马某华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中搜出以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袋,净重160.1743克。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八、覃某、肖某运输毒品案

  2014年8月,覃某购买4万元的冰毒后向他人贩卖。8月17日,肖某携带覃某所购得的毒品由成都市出发前往西宁市,8月20日到达西宁市后将毒品交给覃某,覃某遂将上述毒品藏匿于家中。次日,覃某、肖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侦查人员从覃某所租住家中查获冰毒共计309.9237克。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覃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裁定维持对肖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肖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唐某辉等人贩卖、运输、窝藏、转移毒品案

  2012年5月10日,罪犯向某波受唐某辉指使,携带毒品从四川省成都市至西宁市,当日向某波将约五百克冰毒送到袁某建处,袁即联系收买毒品的苟某莲。苟吸食检验后,让刘某送16万元现金交给向某波、袁某建,并让刘某将所购两包冰毒396克带走。袁某建、向某波将16万元毒资汇入指定账户时被缉毒民警抓获,同时将准备离开的苟某莲抓获。随后,缉毒民警在袁某租房内查获97.5克冰毒。刘某将毒品转移至租房内藏匿后被抓获,并在租房床板下查获396克冰毒。后公安机关于6月4日抓获唐某辉。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1.裁定维持对苟某莲及刘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苟某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刘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唐某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向某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4.袁某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十、邹某元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年4月间,邹某元与赵某约定,邹某元将冰毒运送至西宁市贩卖给赵某。邹某元驾车从广东省东莞市携带毒品出发,途中由涂某驾车,方某华随车陪同,于25日12时许到达西宁市。15时许,缉毒民警在西宁市海湖新区附近将准备向赵某贩卖毒品的邹某元及一同前来的涂某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1995.9076克,纯度为88.8%。

  【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邹某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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