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市民何先生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开发商把他的房屋卖给了别人。10月25日,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下,何先生成功追回了损失。
何先生原本住在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附近的一个小区。由于地理条件好,小区被一家开发商看中,纳入了开发的范围。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何先生将原有的房屋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将何先生安置到黄河路附近的一新建小区中,房屋面积按照1比1补偿,新房多出的面积由何先生支付差价。
就这样,几年过去了,曾经约定的黄河路新房到了交房的日子。当何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新房已经过户给了其他拆迁户。“交了房款,签了协议,明明就是我的房子,怎么现在开发商将房子卖给其他人?”何先生质问开发商,寻求赔偿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由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已被其他人实际占有,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其他不能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此时不能再要求出卖人依约继续履行合同,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何先生无法要回自己的房屋,但何先生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何先生解除了合同,开发商返还了当时缴纳的房屋差价款,并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