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首 页 | 法治新闻 | 领导访谈 | 法治图萃 | 法律法规 | 本网关注 | 深入基层 | 法治人物 | 警务报道
行政执法 | 法治专题 | 律师在线 | 司法关注 | 执法监督 | 法律服务 | 检察天地 | 综合治理
青海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工作...
全国扫黑办第29特派督导组督导青海工作汇报...
让宪法精神根植高原大地——写在“12·4”国...
更多>>
现在的位置: 法治频道法治新闻
开发商一房二“嫁” 前房主依法维权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10-26 10:51:45
编辑: 马振龙

  青海新闻网讯 市民何先生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开发商把他的房屋卖给了别人。10月25日,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下,何先生成功追回了损失。

  何先生原本住在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附近的一个小区。由于地理条件好,小区被一家开发商看中,纳入了开发的范围。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何先生将原有的房屋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将何先生安置到黄河路附近的一新建小区中,房屋面积按照1比1补偿,新房多出的面积由何先生支付差价。

  就这样,几年过去了,曾经约定的黄河路新房到了交房的日子。当何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新房已经过户给了其他拆迁户。“交了房款,签了协议,明明就是我的房子,怎么现在开发商将房子卖给其他人?”何先生质问开发商,寻求赔偿无果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由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已被其他人实际占有,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其他不能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此时不能再要求出卖人依约继续履行合同,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何先生无法要回自己的房屋,但何先生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何先生解除了合同,开发商返还了当时缴纳的房屋差价款,并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进入青新论坛 ] [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法治网 方圆法治网 中国法治新闻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司法网 青海司法行政网
青海法治网 中国法院网 法易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警察网法治频道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政府网 青海法院网 青海法学网 中国法治网 法治晚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网 法治新闻网 法治新闻文化网 人民网法治频道 新华网法治频道
青海新闻法治频道所有
技术支持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qhxwwfz@126.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08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