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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投资时擦亮眼睛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12-09 16:13:32
编辑: 朱月琴

  青海新闻网讯 投钱进项目就可轻松获得高额利息,这是很多投资公司惯用的宣传语,12月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两则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有投资意向时要擦亮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9年

  2013年至2014年,陶某先后注册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成立后,在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印制宣传材料向社会公开散发,承诺15%至18%的高收益率,先后与45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459万元。

  今年3月,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9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集资诈骗获刑11年

  2014年4月,王某在城西区西关大街租了一间房子,成立了一家保健食品经营部,他为这家经营部的营业者,主要经营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经营部成立后,王某采取雇佣业务员、发放礼品券、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某品牌保健品,以及代卖所得资金分10个月、按比例分10次返还,返利高达200%等销售模式,诱使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成为会员,并以每盒售价500余元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王某以经营部名义通过兑现投资人回报,进一步骗取投资人信任,致使参与集资的受害人达523人次,销售相关保健品6000余盒,募集资金达398万余元,返利77万余元。同年10月,王某以到外地看病为由离开西宁。

  今年5月,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兑现受害人前期返利的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其用于经营的资金与筹集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诈骗数额达2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作者:贾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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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西区人民法院两年审理14起非法集资犯罪案

  “2015年至2016年,城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4件23人。”12月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至2016年,城西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4件23人,其中集资诈骗3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件。就判决结果来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人,缓刑4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罚金2人。

  这类案件有哪些引人上当的套路呢?城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宝宁介绍,通常犯罪嫌疑人会先注册成立公司,以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为掩护,以投资项目为由在社会上进行宣传,不少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利率为诱饵,诱使群众投资。

  “但到最后因投资亏损、挥霍投资资金等原因,根本没有兑现能力。有的甚至将投资资金分流转移,大量赃款的去向难以查明,致使投资资金不能返还。”吴宝宁说。

  城西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有投资意向的群众需牢记即便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只要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事吸收资金活动的,未经法律、法规允许募集资金的都是违法犯罪。投资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多方考察,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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