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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法院:一案两立“闪电”判决 原告法定代表人父亲被证实系审委会专委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17-02-15 12:45:29
编辑: 崔永焘

  青海祁连县人民法院将正在天峻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重复立案,开庭一天后作出判决,迅速进入执行阶段。

  2016年8月11日,青海祁连县人民法院将正在天峻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重复立案,开庭一天后作出“闪电”判决,迅速进入执行阶段。

  然而,这一切都在被告企业实际经营者和股东们毫不知情下悄然进行。面对硬伤累累的案件,审理此案的祁连县法院法官周玉海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承认对该案件没有进行详细调查:“就是按照他(原告)提交的证据,下的判决。”祁连法院院长王晏红说:“被告的前任法人把我们给骗了。”

  蹊跷的是,祁连法院一方面声称“被骗”,一方面却下发裁定,拒绝重新审理这一“硬伤”案件。被免法人代表将企业转租

  2016年9月初,一份来自祁连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令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下称“银海物流”)的股东疑惑不已。

  判决书认定,由该公司前法人代表林时进“代表”银海物流与祁连泰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泰星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判决银海物流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负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此前银海物流因该租赁协议侵害公司利益,已向天峻县法院提起诉讼且正在审理。祁连法院的一案两立、闪电判决,令银海公司十分错愕。

  这些都源于前法定代表人林时进对外签订的一份木里货场租赁协议。

  2016年5月17日,银海物流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林时进与祁连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炜签订了《木里货场及(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泰星公司租赁木里货场,包括货场的房屋、设施设备;租期为两年;租金以实际经营煤炭吨数纯收入计算分红,其中九成红利归国有锦辉公司,一成为泰星公司所有。

  但此时作为银海物流法定代表人的林时进并不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权。

  早在2015年5月20日,银海物流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免去林时进银海物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林敬灶为银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6月1日,新的领导班子全面接管了对银海物流经营管理,其中包括木里货场。

  因犯有串通投标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获刑三年的林时进刑满释放后,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在2016年5月18日,林时进带领20多名社会人员,声称该货场已经租赁给泰星公司,强行占领木里货场。

  6月24日,银海物流将泰星公司告上法庭,天峻县法院受理了林时进及泰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7月19日,银海物流的所有员工和大股东浙商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林时进和泰星公司进行清理,林敬灶等股东恢复对木里货场的继续经营。

  9月8日,银海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敬灶。银海物流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林敬灶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个租赁协议就是林时进自导自演的,就是想侵占银海公司,泰星公司实际上就是林时进控制的。木里货场运行经营情况良好,为什么要对外出租?这么重大的决策没有经过股东会决策,轻易就租赁出去,显然不合理。”一案两立“神速”判案

  2016年6月24日,天峻县法院受理银海物流起诉林时进及泰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泰星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为由,两度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该案由祁连县法院审理。

  天峻县法院及海西州中院分别于7月26日、9月28日下发裁定,裁定该案件归属天峻县法院管辖。

  令银海物流股东们没有想到的是,8月11日,泰星公司串通已没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林时进,隐瞒天峻县法院和海西州中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情况,在青海省祁连县法院再次立案,“自导自演”合同纠纷案。

  银海物流收到的这份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17日,林时进“代表”银海物流有限公司与泰星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判决银海物流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负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在9月8日开庭审理,9月9日便下发判决,堪称神速。

  “按祁连县法院这样的开庭和判决,林时进竟可以在我们全体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全盘接受泰星公司的要求,他自己去和泰星签的协议,现在让我们这些实际控股人买单。”祁连县法院的判决在银海物流的股东们看来,简直是莫名其妙。他们认为,林时进签订的协议并非全体股东决议;银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早已不是林时进;2016年9月8日,银海物流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正式变更为股东林敬灶。

  “祁连法院这样审案子让人无语,稍微认真一些、调查一下,甚至一个电话就可以核实林时进是不是实际控制经营银海物流,难道祁连法院都不知道?”林敬灶对祁连法院的立案、审理、判决提出异议。

  银海物流现任法人林敬灶告诉记者,“9月下旬祁连法院执行局的人打来电话,我们才知道被泰星公司起诉到祁连法院,我们败诉后二审上诉的权利被直接剥夺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当天峻县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管辖争议正在进行审理,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时候,祁连法院受理本案,并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是对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抢管辖,并抢先作出判决,显然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审委会专委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父亲

  林敬灶质疑说:“祁连县人民法院未经核实便受理该案存在违规操作的嫌疑。”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采访了祁连县法院,受理该案的民事庭庭长周玉海称,祁连县法院立案受理是因为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当时对于该案在天峻县法院正处于审理阶段一事并不知情,直到银海物流法定代表人林敬灶到祁连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才知道存在这种情况。“对于当时谁是木里货场的实际经营者及林时进曾受过刑事处罚等等,这些情况我们立案时都不知情。”

  “我们正式立案的法院还没审结,那边祁连法院的判决都出来了。”林敬灶认为,这样的情况将给银海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造成更大的困扰。银海物流向祁连法院反映,要求祁连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目前祁连县法院以“银海物流法人无法确定”为由给出裁定,中止该案件执行。

  为什么本应该天峻县法院管辖的案件,祁连县法院坚持立案并迅速判决?

  记者调查证实,祁连泰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韩志炜,其父亲韩富林就在祁连法院工作。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韩富林是祁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也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究竟韩富林是否对该案施加影响?记者试图采访韩富林,但韩始终拒接电话。

  祁连法院院长王晏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以前的法人把我们骗了”。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祁连法院一方面声称“被骗”,一方面却拒绝纠偏。2017年1月9日,祁连法院驳回银海物流的再审申请。这份裁定回避了企业实际控制人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事实,直接认定“林时进在与祁连泰星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工商登记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一个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木里货场及(经营权)租赁协议书》,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很大,因而争议也很大。但是,祁连法院在开庭后一天就作出判决,认定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判决继续履行该协议,没有走完整的法庭调查程序,就直接作出判决,完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草率下判,对天峻法院正在审理的同一个案件形成实体判决的对抗。法院这样进行案件审理,都是不曾听说过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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