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东市检察院依法对申诉人马某甲、马某乙不服循化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其二人所作的相对不起诉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答复。
据了解,2015年7月30日,循化县公安局民警和市公安局特警、武警赶赴该县白庄镇夕昌沟处置草山纠纷时,白庄镇科哇村部分村民携带刀具前往夕昌沟。循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携带管制刀具人员带至公安局处置。当日13时许,市、县工作组执法人员到上科哇村时,申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等部分村民聚集在白庄镇至夕昌公路上,用树桩、石头等设置路障、堵截道路,要挟公安民警释放被带至公安局的携带管制刀具人员。该案经循化县检察院审查,申诉人马某甲、马某乙以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申诉人马某甲、马某乙以本人无罪为由,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市检察院立案复查,认为循化县检察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罪名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应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决定依法变更循化县检察院对马某、马某的不起诉决定。
两名申诉人在听取海东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后,分别作了陈述,并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市检察院检察官和循化县检察院参会人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进一步分析了此案的性质,并对发生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市检察院决定变更不起诉决定书的原因等进行了释法说理。与会的司法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纪委书记也结合案件事实,用本民族语言进行了法律、政策的解释和情绪疏导工作,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