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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2017 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9-12 17:00:05
编辑: 李娜

  青海新闻网讯 9月1日,我省“2017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正式启动。按照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2017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从9月1日起至12月8日,我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打击各类传销活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的指导下,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对传销违法活动采取严打、严防、严控态势,虽未发生较大规模群体性、集聚性的传销案件,但小规模、分散性的传销活动始终存在,且农牧地区外出跨省参与传销人员逐年增多。特别是最近全国网络传销大案要案频发,其中部分案件涉及我省,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传销活动在我省呈高发趋势。

  为此,我省打响了“2017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从六个方面重拳出击。即继续对传统传销活动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居民小区出租屋的巡查,主动与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建立打击传销联防联控信息通报机制,严密监控外来人员租住房屋信息和动态,彻底铲除传销活动滋生蔓延的土壤;严厉打击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的传销活动;主动介入、及时研判、提早干预带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性质的网络传销活动线索,努力把传销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排查力度,压实网络平台企业的责任,动态、不间断监测和巡查网络招聘企业,迅速对发布、传播涉嫌传销活动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以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镇) ”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做好“打传进社区”“打传进校园”“打传进村镇”等系列宣传活动,重点做好大中专学生和求职人群的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活动的意识;依法查处含有违反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违法互联网广告,严惩违法责任主体。

  延伸阅读

  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近日,有读者向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反映,他们都知道传销“拉人头”害人,但不太清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据了解,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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