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件原本普通的经济纠纷案,却在我省三级法院经过了长达五年、先后九次的反复审理。前不久,这个案子终于以原告刘占庆赢得官司而告终。身心疲惫的刘占庆事后深有感触地说,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司法改革的效果确实明显。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春节过后,甘肃的药材种植户常如刚经人介绍,前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下台二村找到刘占庆,商谈联手种植当归药材事宜,双方口头商定,由常如刚出资,刘占庆负责租地、管理等。后经刘占庆多方奔走,从本村农户中以每亩700元租赁土地21.2公顷。由于前期租金不足,刘以自己所养殖的40多头牛、200多只羊作为抵押。种植期间,除常如刚及其合伙人常如梅、常应春所支付的费用外,刘也垫付租金及场地占用费等5万多元,刘还从台子乡政府申请得到了5吨磷酸二胺,用于田间施肥。药材收获及出售期间,刘参与了挖运、售卖等经营活动。然而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订立相关书面协议,这为后来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当年药材出售共收入盈余款117万多元,但常如刚仅给了刘5万元。刘不满意,以分红太少为由,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4月2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常如刚、第三人常如梅、常应春给付刘占庆药材8吨。常等不服,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7月2日,海东中院以刘、常等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为由,判决撤销互助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占庆的诉讼请求。后刘占庆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为此,刘占庆无奈走上了长达4年的上访之路。在上级信访部门的多次过问督促之下,互助县人民法院、海东中院围绕刘、常之间是否为合伙关系这一焦点,又分别多次开庭审理。2017年10月下旬,海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刘、常间2012年种植当归药材时合伙关系成立,并限令被告常如刚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占庆合伙盈余款234770元(已付50000元),驳回刘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伙行为是民事主体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的民事活动。本案中,常等三人承担主要出资,刘负责联系租赁土地、实际支付农户部分土地租赁费、争取政府对种植药材的项目扶持、参与药材出售等活动,双方共同经营,故认定四上诉人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