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2月26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受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胜德自2007年至2016年间,利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请托,为请托单位和请托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胜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胜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8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被告人王胜德表示还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