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这起离婚案因牵扯儿子应由谁来抚养?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等多方面问题,王某和李某相持不下,便致电晚报《社区周报》社区法官栏目寻求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事情缘由
王某和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前李某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某筹办婚事时购买。婚后第二年,李某就生下了儿子,因双方工作较忙,儿子一直由王某的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某负担,李某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后来夫妻关系开始恶化,李某终因同样错误且屡教不改被公司解雇。为此王某提出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李某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某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某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答复:根据上述案情,首先,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征询孩子的意见,因王某提出离婚时孩子已满10周岁,因此应以孩子的意见为准,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其次,关于住房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原则。因该房屋是在李某婚前购买,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该房屋在购买时有借款,同样该借款也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其中8万元又是以婚后李某的工资来偿还,该部分用于偿还借款的工资属于婚后财产,相当于李某是在用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因此李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当就该8万元及其增值部分的价值给予王某50%的补偿;最后,由于王某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双方尚在结婚准备阶段,还未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家用电器应当按照购买时间来讲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