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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人性命潜逃7年终伏法
来源: 海东时报
发布时间: 2018-01-19 13:38:52
编辑: 孔令磊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罪犯冶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了解,2009年12月10日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镇窑洞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冶某杀死被害人冶某某后畏罪潜逃。2016年2月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冶某批准逮捕。

  经查明,罪犯冶某与寡居的马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马某某与被害人冶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仍与冶某交往。2009年12月10日晚,冶某与马某某在家附近山上手拉手聊天时被冶某某发现。后冶某又来到马某某家,与冶某某发生口角中捡起斧头朝冶某某头面部、胳膊等处砍、砸,致冶某某当场死亡。冶某与马某某潜逃。

  2016年1月26日21时许,罪犯冶某来到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草滩坝下庄村韩某某家中,暴力强奸韩某某。2016年1月27日20时许,罪犯冶某到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南环路广场处,夺取杜某某价值733.9元的沙驰背包一个。

  2016年12月30日,本案在该院一审宣判,罪犯冶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潜逃期间又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并强奸被害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还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其故意杀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等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冶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并判决被告人冶某赔偿被害人冶某某的丧葬费、韩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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