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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四部门联动整治租赁房屋非法办学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8-11-05 10:29:15
编辑: 李娜

  青海新闻网讯 10月25日,记者从西宁市教育局获悉,西宁市教育局、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告,严厉整治房屋出租从事非法办学。

  今年5月以来,西宁市集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西宁市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一些非法办学者租赁居民小区住宅或午托、晚托等托管机构场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蒙骗学生及家长、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对中小学生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为加强西宁市房屋出租及治安管理,杜绝非法办学活动,铲除从事非法办学活动,西宁市明令要求: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依法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的人员,不得为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场所,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要做好业主房屋出租信息的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情况。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配合所在社区(村)做好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

  四、各街(镇)、社区(村)要加强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业主的出租行为,教育出租屋和民居的业主,特别是中小学生午托、晚托等托管机构,不得为从事非法办学活动者提供活动场所,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办学活动的苗头、线索,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教育、公安、住建房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办学活动危害性,提高鉴别和抵制能力,坚决不到非法办学机构参加各类培训,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自身权益。

  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对照此通告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收回非法办学人员承租的房屋,违反规定者,公安、住建房产部门将责令停止出租,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群众可积极监督举报从事非法办学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监督举报电话

  西宁市教育局:4393011

  大通县教育局:2730560

  湟中县教育局:2236381

  湟源县教育局:2438309

  城东区教育局:8121550

  城中区教育局:4919505

  城西区教育局:6145555

  城北区教育局:550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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