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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你问我答之三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11-16 07:52:26
编辑: 何继红

  青海新闻网讯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答: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⑴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⑵因申请人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⑶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⑷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⑸申请人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6)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答: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答: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带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⑵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案情材料;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⑸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⑴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⑶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以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⑵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⑶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答:《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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