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自从各大电商平台推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售后服务后,线下很多实体店也推出了同样的售后服务,但是药店却例外。
近日,市民杨女士反映自己退还药品遭拒,杨女士说:“如果在商场购买商品后,只要不妨碍二次销售,都支持退换,但是在药店买的药,回去都没有拆封,为什么就不能退换呢?”
有同样遭遇的市民李先生说:“上午在平安区平安大道的一家药店买了一种感冒药,回家后仔细查阅药物的使用说明后,觉得该药与自己的实际症状不太相符,于是在当天下午原封不动送回店里想换另外一种感冒药,却遭到药店拒绝。”
“药品也是商品,为什么不能退换?”李先生认为,药品包装完好,又有购物小票,在购买者手里停留的时间很短暂,却被拒换,这对消费者不公平,简直是“霸王条款”。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平安区的几家连锁品牌药店。药店的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药品在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另一方面,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消费者,侵害的仍是消费者权益,只有出售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才能退换,而且还必须要经过药师的检查,确保药品质量未受影响,因此,在药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药店都是拒绝退换货的。记者登陆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不少售药的卖家也都表示药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随后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工作人员解释:《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店经营药品,必须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而按照原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对此,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己的症状,慎重考虑所需药品,药店也应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在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准确告知药品的功效、适应症及注意事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