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向广大乡村的历史性延伸,具有深远的意义。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能力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农牧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激活乡村社会各种主体作用,建立起以党的基层组织为统领,协调各方的融合基层人民自治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牧民和乡村居民、乡村社区等各个要素的包容性治理新体系。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城市和农村也表现出不平衡性。因此,要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让广大农牧民共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
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我们应该加强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基层组织是政治组织,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功能,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统领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各族群众强有力的“主心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牧区纠纷调处机制,配齐配强专兼职法治乡镇长、法治校长、法治村长,完善乡村法治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推进“枫桥经验”青海化。
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净化农牧区发展环境;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提升乡风文明”行动,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村规民约,传承良好家风,持续推进文明村镇、“五星级”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就一定能让农业强、乡村美、农牧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