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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受伤就可维权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9-02-15 09:04:20
编辑: 雒婷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张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讲述自己刚被公司录用半个多月就在上班期间受伤的遭遇,由于自己仍处于试用期,且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张先生工伤赔偿。张先生对此很是郁闷,想知道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维权?

  事件缘由

  2018年6月20日,张先生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原料车间的粉仓工人,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还处在试用期。2018年7月8日,张先生在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第一次住院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治疗费用;今年1月份张先生遵医嘱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拆除内固定物,然而这一次住院,公司没有再次为他支付治疗费。第二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就工伤认定及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等问题,张先生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结果。

  双方说法

  张先生觉得,自己是在上班期间受伤,理应算是工伤,公司应该负担自己的所有治疗费用并进行相关赔偿,而公司方面却说,他们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也只是在试用期不算单位正式员工,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已经负担了张先生第一次住院的费用,以后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补偿公司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张先生在工作期间虽然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不对张先生进行赔偿的理由是不合法的,张先生可以据此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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