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利益驱使下,有人在拆迁补偿款上动了心思……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侯某等4人私自抢建违法建筑并以此获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一案。
抢盖房屋套取补偿款
◆案起缘由◆
2015年5月26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公布《西宁市城北区某路拓宽项目征地拆迁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规定,自《通告》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种农作物、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时任城北区某村村委会主任的侯某听说拆迁《通告》范围内的邻村有一块面积较大的村集体院子,心想可以投资盖房子。于是找到邻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刘某商议,希望一起合作在院内盖房,赚取拆迁款。之后,侯某又找到村集体院子的原始承包户莫某,希望莫某将村集体院子转租给他。经商议,侯某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转租了莫某承包的村集体院子。为了能在盖房时得到便利,侯某向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当时负责拆迁工作的管理人员马某和城北区建设局负责拆迁工作的李某分别送了20万元、10万元的好处费。十几天后,侯某的三层楼房便盖好了。随后,侯某和刘某找到马某、李某,希望他们帮忙多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李某和马某以侯某提供的身份证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还将丈量面积虚增了300平方米。2015年8月,侯某、刘某等人非法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477万余元,其中刘某分得90万元,侯某分得387万余元。
2018年底,李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间,李某检举了其他3人。随之,侯某、刘某分别被西宁市城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并对两人依法留置调查。因犯贪污罪正在服刑的马某被公诉机关押回看守所。
今年2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贪污罪;侯某犯贪污罪、行贿罪;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向城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
◆对簿公堂◆
今年4月4日,城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城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私自抢建违法建筑并以此获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90万元,犯贪污罪;被告人侯某行贿李某及马某并贪污拆迁款387万余元,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马某作为委派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出于不当目的滥用职权,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作为从事征地拆迁的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犯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私自抢建违法建筑并以此获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基本事实,但不同意公诉人对该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达到犯罪目的的法律界定。刘某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案发时刘某为时任村委会主任,房屋建设的审批与拆迁补偿的管理工作,非村委员会及其成员所能拥有的权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某对其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持异议。构成贪污罪共犯的主要依据是同案被告人刘某的身份为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刘某具有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缺乏事实依据。村委会在拆迁工作并不参与具体的丈量、评估、签订协议等拆迁补偿工作,也没有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拆迁补偿款,且在拆迁工作组中无任何职务、无管理职权,也无相应报酬。因此,被告人刘某不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侯某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马某在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仅为职员,在此次征地拆迁项目中只是作为委派人员参与,不是征地小组成员,也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并无确立征迁范围、确定征迁补偿、签署征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和监督整个征迁过程的权利,马某不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3被告人属于公务人员具备主体资格
◆法槌落定◆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城北区政府负责,城北区建设局具体实施,被告人刘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协助配合城北区建设局确认该村被拆迁村民的协调工作,被告人马某负责拆迁的协调、督促、跟进工作,被告人李某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工作,3名被告人均属于受委托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务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村委会主任,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侯某抢建违章房屋,非法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4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李某作为受委托从事征地拆迁的公务人员,明知该抢建违章房屋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仍不按规定上报情况,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与被告人侯某签订两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侯某、刘某由此非法获得拆迁补偿款47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马某行贿10万元,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侯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人侯某1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马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不服,均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