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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遵循法定程序
——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7-16 07:39:37
编辑: 童洋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31日,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吴仲村村委会与某预制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村11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某预制厂使用。2012年10月4日,某预制厂与某建筑节能材料厂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厂区内的闲置土地租赁给某建筑节能材料厂使用。某建筑节能材料厂在承租土地上修建厂房从事保温材料加工。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城北区环保局等部门多次对某建筑节能材料厂进行检查,责令其停产整改、拆除设备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2017年8月,中共西宁市城北区委办公室、城北区政府办公室发出第9号《督办通知》,将大堡子镇吴仲村保温材料厂环境污染问题列入重点整治对象,确定责任单位为大堡子镇政府。大堡子镇政府接到通知后告知了第三人某预制厂,某预制厂雇佣陈某拆除了院内全部厂房。大堡子镇政府向城北区委办公室提交大镇党发〔2017〕84号《关于第9号督办通知重点整治任务办理的报告》,载明办理结果为保温材料厂厂房拆除、清理工作于8月22日完成;现场检查沟渠内未发现存在污水堵塞沟渠现象。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某建筑节能材料厂在提起诉讼时提交照片及视频资料显示其厂房内设备被埋压在厂房倒塌的建筑材料中,大堡子镇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厂房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强制拆除厂房时对厂房内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因此,大堡子镇政府强制拆除某建筑节能材料厂厂房行为及损坏厂房内财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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