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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出台《办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来源: 柴达木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8-28 16:55:48
编辑: 孔令磊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日前,都兰县纪委印发《都兰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旨在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办法》要求,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

  《办法》认定了七种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列举了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策划指使他人诬告陷害、引发重大舆情或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等九种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同时明确,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对造成一定影响,在实施澄清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批评教育。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人员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如列为考察对象或候选人,获得荣誉、职称、物质奖励等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宣布无效。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的出台,既彰显了理直气壮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让流汗者不流泪、担当者没有后顾之忧,又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明态度,信访举报绝不是打压能者的报复手段,谁搞诬告陷害,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海西州纪委监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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