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首 页 | 法治新闻 | 领导访谈 | 法治图萃 | 法律法规 | 本网关注 | 深入基层 | 法治人物 | 警务报道
行政执法 | 法治专题 | 律师在线 | 司法关注 | 执法监督 | 法律服务 | 检察天地 | 综合治理
青海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工作...
全国扫黑办第29特派督导组督导青海工作汇报...
让宪法精神根植高原大地——写在“12·4”国...
更多>>
现在的位置: 法治频道法治新闻
违规刷取社保金将受到处罚
来源: 海东时报
发布时间: 2020-05-27 15:19:49
编辑: 易 娜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年来,违规刷取社保金、欺诈骗保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日,记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实地采访,发现省城部分药店推出用社保卡购买非药品类产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记者走访了西宁市区内几家药店,发现部分药店有不属于药品范畴的商品在售,卫生纸、牙膏、香皂、湿巾、干货等生活用品摆放在药店的货架上。记者走进西宁市城东区一家药店,药品导购员上前询问:“您需要点什么?”记者表示想买点擦手油和牙膏,能否刷社保卡。导购员表示可以。记者还看到一位市民正在用社保卡购买乳胶枕头,在刷卡时售货员告诉这位市民:“这件商品在刷卡时小票上不能显示该商品,而是同等价位的药品。”这位女士表示可以接受。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药店,有的药店表示可以刷社保卡购买非药品类产品,但是刷卡时需要更换成同等价位的药品。

  为此,记者采访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处长顿珠旺智,据他介绍,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现象,省医保局今年将开展一系列打击该类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分为两部分,7月份之前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完成自我检查。7月份开始,全省各医疗保障机构将开展不定期全覆盖抽查,如果发现有问题整改不到位、逃避自查、违规操作的情况,将依法追回医疗基金的违规消费金额,按照行政处罚手段处以违规金额2至5倍罚款,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据了解,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信息也要留存备份,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线索。另外,药店在销售兴奋剂类药品时,不仅要做好销售记录,还要做好相关药品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买药时,一定不要忘了索要购物小票,一旦遇到药品零售店不开具凭证的情况,可拨打药监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据顿珠旺智介绍,按医保相关规定,参保人不得通过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以药易检查(或诊疗)、倒卖药品或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配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药店不得将米、油、食品、洗发水、洗衣液、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篡改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能刷社会保障卡);不得为其他医疗机构、药店代刷社会保障卡或随意变更刷卡地点;不得擅自改动医疗保险软件或私自将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不得套用医疗保险药品名称或直接输入金额进行刷卡结算;不得为社会保障卡套现提供帮助或利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市民买药时一定要仔细检查销售凭证,核对上面的药品名称、数量、价格和生产厂家等内容。如果发现药店存在违规刷取社保金现象,市民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向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奖励最高达10万元。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进入青新论坛 ] [ 关闭窗口 ]
   
 
友情链接
法治网 方圆法治网 中国法治新闻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司法网 青海司法行政网
青海法治网 中国法院网 法易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警察网法治频道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政府网 青海法院网 青海法学网 中国法治网 法治晚报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网 法治新闻网 法治新闻文化网 人民网法治频道 新华网法治频道
青海新闻法治频道所有
技术支持青海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qhxwwfz@126.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08000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