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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规范西宁业主委员会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20-09-08 09:31:48
编辑: 马振龙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和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记者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解决当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乱作为、胡作为和有权无责、有责无追的问题,《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西宁市监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空白。其中《条例》作出了“十不准”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高要求。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做到十不准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管方面,《条例》首次明确了“十不准”。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人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不得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的14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言人,也是监督物业服务的“指挥棒”,只有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能让业主生活更加舒心。然而,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西宁市不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只是一个“摆设”,不仅没有真正为业主维权、监督物业企业,而且利用这一平台获取私利。针对这些情况,《条例》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精准的监管要求。

  “我们小区正在筹划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会要承担哪些权责?换届、任免方面有没有新要求?”南山路15号是新建小区,目前业主们正在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对新出台的《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希望能有更详细了解。

  《条例》第三章十分详细地解读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把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分成14项进行阐述,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且要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使其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

  关于业主委员的换届、交接等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业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全部递补为委员后,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一半时,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新增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制度,规范了业委会换届程序;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业委会换届过程中资料移交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业委会委员名额,并在交付后增补委员和候补委员。

  同时,《条例》前瞻性地引入了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根据该证书可办理业主大会对公账户,这一措施使小区公共收益得到有效监管,杜绝了公共收益在私人账户存放的不规范行为,保障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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