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你的妈妈特别爱你,你也要爱你的妈妈呀!”亲子协调员握着孩子的手语重心长地说。
这时,孩子妈妈凑近孩子的脸,哭花的双眼注视着孩子,出神似的凝望着、期盼着,湿润的眼睛流露出特别温暖的光芒。
一旁的法官随后轻声细语地问孩子:“你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吗?”
孩子目视前方,眼神充满了不惑与不安,但还是坚定地回答:“我不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一旁的妈妈早已泣不成声,哽咽的声音中带着深深的失落,想牵孩子的手也因孩子的抗拒而缩了回去……
这是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的场景,参与这场调解的除了办案法官,还有大通县法院聘请的亲子协调员。
这起案件中,原告刘某某(女方)与被告石某某(男方)在今年初就离婚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石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而协议生效后,婚生两子均随被告石某某共同生活。今年6月,石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次子的抚养权。承办法官经阅卷并通过与原、被告交谈了解基本案情和各自诉求后,一度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在法理与情理之间难以抉择。一方面,作为妈妈的刘某某做了绝育手术,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抚养权以不予变更为宜;另一方面,孩子不愿意跟妈妈在一起生活,从法律规定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抚养权应予变更为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迎着困难寻找突破口,一边制定修改调解方案,一边与亲子协调员沟通孩子的心理疏导工作。随后,亲子协调员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对孩子进行亲子关系引导,拉近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前述的对话。最终,刘某某提出孩子先随父亲生活,她与孩子慢慢培养感情,找回缺失的爱,争取让孩子早日接受她。之后,石某某撤诉,刘某某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案件调解过程中,亲子协调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今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大通县法院在全省法院首创聘请2名亲子协调员参与家事审判工作,2名亲子协调员曾从事基层社区主任工作多年(已退休),也曾任该院人民陪审员,擅长家事调解工作。聘请亲子协调员参与家事审判工作当月,就参与调解了两起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聘任‘亲子协调员’,是应时之需,是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新举措,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际做法。”大通县法院院长蒋清燕表示,减少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受到伤害,以柔性的司法手段化解矛盾,是家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目标,今后,大通县法院将继续总结有益经验,充分运用好亲子协调员,让其充分参与纠纷化解,发挥家事案件审理当中对问题家庭和家庭成员情感的治愈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