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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传真】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高效审判保护黄河安澜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田得乾
发布时间:2024-08-22 07:35:42
编辑:童洋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罪名较多、涉案人员众多、捕获野生渔获物数量较大,所以整个审理过程进行了9个多小时。”8月12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驾车前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鄂陵湖渔获物4819.23公斤,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蒋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处非法收购后未能出售的渔获物放入某冷库予以冷冻存放。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野生花斑裸鲤又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某、虎某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共920.92公斤。

  扎陵湖、鄂陵湖是黄河源区两个最大的淡水湖,是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核心部分,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维持高原珍稀鱼类种群数量和物种多样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此案经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准备会议,深入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审理重点,经过多次会商研判,为开庭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也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3年11月8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依法公开庭审主要是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该院公开庭审时,还邀请了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代表等,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部分民警、被告人家属共40余人参与旁听。

  在开庭之前,考虑到本案中16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从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述16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了司法公信力。

  庭审中,法庭准确归纳庭审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争点详细出示证据、逐项质证,及时引导控辩双方有序辩论。经过9个多小时庭审,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后,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200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薛某某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责令上述1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00余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首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案件,不仅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高原珍稀鱼类的犯罪行为,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也起到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极大增强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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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传真】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高效审判保护黄河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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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2 07:35:42
  •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罪名较多、涉案人员众多、捕获野生渔获物数量较大,所以整个审理过程进行了9个多小时。”8月12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驾车前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鄂陵湖渔获物4819.23公斤,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蒋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处非法收购后未能出售的渔获物放入某冷库予以冷冻存放。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野生花斑裸鲤又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某、虎某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共920.92公斤。

  扎陵湖、鄂陵湖是黄河源区两个最大的淡水湖,是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核心部分,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维持高原珍稀鱼类种群数量和物种多样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此案经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准备会议,深入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审理重点,经过多次会商研判,为开庭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也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3年11月8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依法公开庭审主要是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该院公开庭审时,还邀请了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代表等,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部分民警、被告人家属共40余人参与旁听。

  在开庭之前,考虑到本案中16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从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述16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了司法公信力。

  庭审中,法庭准确归纳庭审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争点详细出示证据、逐项质证,及时引导控辩双方有序辩论。经过9个多小时庭审,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后,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200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薛某某等3人免予刑事处罚。责令上述19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00余万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首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案件,不仅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捕捞高原珍稀鱼类的犯罪行为,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也起到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极大增强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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